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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局是主管水行政工作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,其主要职
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并监
督实施。
(二)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、主要江河的综合
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(三)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
负责编制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
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
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征
收制度,发布区水资源公报。
(四)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订有关标准,主管和监督节约
用水工作。
(五)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
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;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
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、水质,
审定水域纳污能力;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(六)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查处水事案件;协
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镇、村(居)间的水事纠纷。
(七)负责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,指导水利行业的多种经营
工作,发展水利经济。
(八)负责农田水利建设规划,组织协调、指导农田水利基
本建设,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。
(九)编制、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
初步设计方案;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;组织贯彻执
行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、规范并监督实施。
(十)组织、指导水利设施、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
护;组织、指导江河、河口和滩涂开发利用、整治和管理;
负责水库的安全监督。
(十一)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,负责制订水土保持的工程
规划、措施,组织、指导水土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(十二)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,进行管理和监督,指导水利
队伍建设。
(十三)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、教育以及技术合作与交流工
作。
(十四)承担区防汛、防旱、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水利
建设移民安置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区委、区人民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交办的其他
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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